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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包材暨矿物油要求规范于环保法R543-43 ~ R543-74,管制法国包材禁限用四项重金属及矿物油之使用。
法国环保法是规范法国环保相关要求之法案,于R543-45限制包装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之和,不得超过100ppm,并于2020年2月10日法国颁布循环经济法案No. 2020-105,以打击浪费及循环经济,其中第112条对矿物油进行管制,并写入法国环保法D543-45-1。环保法D543-45-1引述第2020-105号法律第112条禁止在包装上使用矿物油,并由环境事务的部长的命令,具体规定物质。
矿物油: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定义矿物油碳氢化合物(MOH)为复杂的混合物,在REACH法规(EFSA, 2019)中被定义为成分未知且可变组成的复杂物质。是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的混合物,其中包含数千种不同结构和大小的化合物,主要来自原油,但也由煤、天然气和生物质合成生产。
它们可以区分为:
(EFSA CONTAM Panel, 2012)。
矿物油可能造成生物累积及致癌性毒性,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及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针对矿物油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风险都进一步研究与评估,降低矿物油对人体的暴露危害。
常见含有的矿物油的产品:
矿物油特性:能防止吸收水分、润滑功能、防沾黏,也是很好的溶剂或添加剂,常用于油墨、润滑油、防腐剂、抗静电剂、柔润剂、光泽剂、杀虫剂、杀菌剂、防腐剂、胶等。
由于纸箱、铝箔纸或其他包材,常利用油墨印刷资讯于包装上,导致包装材料含有矿物油,法国颁布法案No. 2020-105,管制矿物油在包装上的使用。
依据法国环保法第R543-43条,包装材料的定义:
法国环保法限值要求:
项目 | 要求 |
四项重金属 (铅、镉、汞和六价铬) |
1998年6月30日以后制造,包装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之和,不得超过600 ppm。 1999年6月30日以后制造,包装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之和,不得超过250 ppm。 2001年6月30日以后制造,包装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之和,不得超过100 ppm。 |
矿物油 | 自202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包装上使用矿物油。 自2025年1月1日起,禁止矿物油进行公众印刷。对于广告及商业促销传单、目录信,禁令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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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及废包废弃物指令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94/62/EC |
法国包材法规 Packaging Requirements and Prohibition in France R543-43 ~ R543-74 |
美国TPCH法规 Toxics in Packaging Clearinghouse |
|
---|---|---|---|
1 | 镉 / Cadmium (Cd) | 镉 / Cadmium (Cd) | 镉 / Cadmium (Cd) |
2 | 铅 / Lead (Pb) | 铅 / Lead (Pb) | 铅 / Lead (Pb) |
3 | 汞 / Mercury (Hg) | 汞 / Mercury (Hg) | 汞 / Mercury (Hg) |
4 | 六价铬 / Hexavalent Chromium (Cr6+) | 六价铬 / Hexavalent Chromium (Cr6+) | 六价铬 / Hexavalent Chromium (Cr6+) |
矿物油(MOSH) | 全氟/多氟烷基物质 (perfluoroalkyl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 | ||
矿物油(MOAH) | 邻苯二甲酸酯类 (Phthala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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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进口包装材料到欧盟市场、法国以及美国市场的任何材质的包装材料,主要目的在包含和保护货物,用于处理和运输,确保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或使用者完整获得产品呈现,都被视为包装材料
例如:
产品包装纸盒 | 纸箱 | 木框 |
---|---|---|
胶卷盒 | 塑胶袋 | 气泡袋 |
泡棉 | 保利龙 | 固定器具 |
胶带 | 胶 | 束线带 |
薄板 | 绳索 | 涂料 |
墨水 | 标签 |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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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提供包材指令说明范例 2013年3月20日
相关主题:台湾-RoHS及REACH/SVHC相关服务
包材与包材废弃物指令 (Directive 94/62/EC) 自1996年执行以来限制四项重金属在包装材料和包装成品中的限值。
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2月8日发布指令2013/2/EU,修订Directive 94/62/EC附件一所列举的包材应用范例。
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说明范例,进一步阐明Directive 94/62/EC的产品范围。
新指令对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的四项总和要求维持不变,仍限定为100ppm。
2013/2/EU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生效。
应用范例如下表:
包材指令94/62/EC第3(1)条
标准定义
应用示例
第i类(criterion (i) )
销售包材/一级包材
(sales packaging / primary packaging)
包装材 如:
1、糖果盒
2、CD盒外包装的薄膜
3、邮寄目录或杂志的包装袋 (内有杂志)
4、与蛋糕一起销售的装饰衬垫
5、仅用于植物的销售或运输,但不用在栽种植物的花盆
6、随衣服售出的衣架
7、火柴盒
非包装材 如:
1、栽种植物的花盆
2、茶包
3、单独贩售的衣架
4、与CD, DVD以及视频材料一起销售的盒子
第ii类(criterion (ii) )
单元包材/二级包材
(grouped packaging / secondary packaging)
包装材 如:
1、纸袋或塑胶袋
2、丢弃式杯盘
3、保鲜膜
4、夹层袋
5、铝箔
非包装材, 如:
1、丢弃式餐具
2、单独贩售的包装纸
3、单独贩售的纸类的烘烤模
4、单独贩售的蛋糕装饰衬垫
第iii类(criterion (iii))
运输包材/三级包材
(transport packaging / tertiary packaging)包装材 如:
1、标签直接挂或贴在产品上
包装材的部件 如:
1、作为容器包装一部分的睫毛刷
2、贴于另依包装物上的标签
3、订书针
4、塑胶套
非包装材 如:
1、无线射频识别(RFID)标签
行政院农委会 公告 发文字号:农防字第0971490263号
主旨:公告修正(中华民国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乙、有条件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之检疫条件第十一点规定如附件,并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事项:修正(中华民国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乙、有条件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之检疫条件第十一点规定输入货品使用木质包装材料者,其木质包装材料应依输入货品使用之木质包装材料检疫条件办理。
一、本检疫条件所称输入货品使用之木质包装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质栈板、木质托盘、 木框、木桶、木轴、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再此限:
(一)厚度未超过六公厘。
(二)经高温加压方式胶合。
(三)经油漆,染色剂处理。
(四)经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处理。
(五)已盛装酒类之木质容器。
二、木质包装材输出前应在输出国政府检疫机关监督下,依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所发布之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标准第十五号规定之下列检疫处理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一)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CH3Br)熏蒸: 温度不得低于10度C,熏蒸时间应为二十四小时。
(二)热处理(Heat treatment):木质包装材中心温度达56度C,处理三十分钟以上。
三、木质包装材进行检疫处理后,输出前应盖有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所发布之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标准第十五号规定章戳。
四、未符合本检疫条件之木质包装材,输入人得选择依第二点规定进行检疫处理,销毁或并同输入货品退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植物检疫机关得要求并同输入货品退运处理:
(一)因体积庞大或其他因素,现有检疫处理设施无法处理。
(二)木质包装材与输入货品无法分离,且输入人不同意货品和木质包装材并同进行处理。